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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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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 所属分类:案例展示

  • 点击次数:
  • 发布日期:2017/6/17 10:42:45
详细介绍

案情简介  B公司欠 A公司运输费用217000元,B公司于2014年8月给A公司出具了20万元的还款计划书一份,由C公司在此计划书上盖章确认。经核算,截至2014年12月,B公司尚欠运输费187000元,后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B、C公司共同履行还款义务。

争议焦点  C公司在还款计划书上盖章的行为具有见证的性质还是保证的性质。

案件办理情况  本案是由江苏国诺律师事务所许凤勤律师代理的一起成功的经典性案例。在本案中,就还款协议而言,C公司在还款计划书上盖章行为的性质并不明确,根据目前司法实践,若没有充足证据证明B、C公司存在连带保证关系,则C公司没有相关还款义务,对我方十分不利。但是,凭借许凤勤律师多年的办案经验,寻查出B、C公司的法人为同一人,且C公司存在为B公司还款的行为,这就从事实上证明了C公司是B公司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以此证明C公司在还款计划书上的盖章行为具有保证的性质,最终为A公司成功追回十几万的欠款,维护了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当事人的赞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国诺温馨提示

    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法人权利的象征,在现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盖有法人公章成为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标准。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如发票的盖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对外签订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 盖有公章的介绍信、合同乃公司意思表示的法律文件。在法律实践中,持有上述法律文件的行为人一般会被视为公司的代理人(即授权代表)。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公司的名义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概由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