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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南京市中山北路49号江苏机械大厦1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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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本案是被告张某委托律师。
王某于2018年初向南京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陆续打款30万元,口头说明是投资该公司,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投资协议。后公司经营不善,王某想要回款项,并说该款是出借给张某。张某以该款是投资款,以公司亏损为由拒绝返还。王某起诉张某归还30万元借款
律师策略
张某委托律师说明当时确实是投资公司款项,律师要求其找到关于投资的证据,双方微信、短信往来是否有关于投资的内容,用以证明该款是投资而不是借贷。
处理结果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由于原告不能证明双方有借贷合意,并且被告举证原告曾有短信告之投资意向。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原告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原告在未能提交借条、借款协议的情况下,单凭转账记录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原告还应进一步举证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借贷关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告主张涉案30万元是原告投资款项并提交了大量证据,足以推翻原告的主张。综上,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