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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成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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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成功案件

发布日期:2020/10/21 18:59:01 作者: 点击: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审原告:马X,男,198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原审被告:王X,男,197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甫志,江苏国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秦X樑,女,194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原审原告马X因与原审被告王X、秦X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7日作出(2017)苏0111民初716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2019)苏01民监61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原告马X与原审被告王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审被告秦X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2017年6月19日,王X收到马X两笔汇款,一笔25万元(即本案诉争的借款),一笔19万元(该笔借款王X亦向马X出具了借条,并以其奔驰车作抵押,该车购买时价值259800元,该车当时也被马X开走)。同日,王X即按马X要求向其朋友胡X转账23万元,向陈X泉转账5万元。马X认可确实系其让王X向胡X汇款,但不认可向陈X泉的汇款,称其并不认识陈X泉。本案中马X向王X汇款明显属于“套路贷”的性质,即制造资金虚假给付事实,马X将出借款项交付王X后,又迫使王X将其中部分款项交付马X的朋友胡X,而王X与放贷人的关联关系人即胡X并无债权债务关系。马X对转账事实认可并陈述19万元款项仅是为了走账,但是其并未退还借条及归还上述抵押车辆。同时,在本案审理期间,马X陈述其系小贷公司员工;王X陈述借款中包含上门费、手续费、好处费等等,借款利息为22天(算一个月)1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审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案涉借贷事实涉嫌“套路贷”犯罪,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依法应当裁定驳回马X的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1民初7164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马X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