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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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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6

  • 所属分类:案例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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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7/6/17 10:23:21
详细介绍

【案情介绍】

2003年826日,庞某某与王某某口头订立运输合同一份,约定由王某某将庞某某的一批纸从徐州运往上海崇明,运费4200元,庞某某先行支付200元加油费。第二日下午,王某某开车至徐州黄河造纸厂装货。在装货过程中,徐州黄河造纸厂租用的吊车不慎将王某某的后车厢碰坏,王某某征得庞某某的同意,约定第二天再装货,当天傍晚王某某将已经装上部分货物(约1吨价值1600余元的纸)的车开走去维修。次日,王某某未按约定来装货,庞某某多次联系未果,即向当地派出所报案,该派出所接警后多次与王某某联系,王某某均未到派出所进行处理。庞某某自己在20042月将王某某起诉至江苏省铜山县(现已改为铜山区)人民法院,要求王某返还已经支付的200元加油费及1600元纸款,并要求王某某承担位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3900元及间接损失5400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只支持了庞某某的部分请求,没有支持庞某某要求王某某支付违约金3900元及间接损失5400元的诉求。无奈之下庞某某经人引荐找到江苏国诺律师事务所冯建高主任寻求法律帮助,冯主任接手后仔细分析了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及法律适用问题,将该案上诉至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过仔细审理,全面采纳了冯建高主任律师的意见,二审判令被上诉人王某某全额支付违约金3900元及间接损失5400元给上诉人庞某某。

【案件分析】

    本案是苏北地区第一例二审直接改判支持因违约责任而承担间接损失的第一案,也是江苏国诺律师事务所冯建高主任代理的又一起成功的二审胜诉案件。此案一审法院支持庞某某的部分诉求即返还了200元预付加油费及1600元纸款,但未支持其违约金及间接损失的诉求。如今看来根据《合同法》第113“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该条已经明确规定了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其相应损失。但《合同法》是1999101日起实施的,新法从颁布实施到实践中具体运用,不仅对广大老百姓起到规范性指引作用,并且实践中法官学习新法、敢于适用新法,都有一个时间过程。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其是苏北地区自《合同法》实施以后首例二审直接改判判决因合同违约而支付间接损失的第一案,具有指导性的作用。冯建高主任秉着对法律的准确理解适用,成功挽回当事人的经济损失,赢得当事人的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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