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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案件的维权之路
【案情介绍】
1998年某月,徐州某房产开发公司经有关部门批准,对吕某某、李某某(吕某某与李某某系母女关系)等居住的区域进行拆迁。李某某承租公房一套,吕某某另建私房一套,该私房于1995年取得了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而徐州某房产开发公司只对李某某的公房做了安置,对于吕某某的私房未做任何安置、补偿。吕某某等人无奈起诉到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开发公司对该私房进行安置、补偿,一审判决吕某某败诉,吕某某上诉到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吕某某还是没有得到任何安置、补偿。吕某某对于该房屋能否得到安置、补偿几乎绝望,带着一线希望找到了江苏国诺律师事务所的冯建高主任。
【案件分析】
本案是由江苏国诺律师事务所冯建高主任律师代理的又一起成功的再审经典案例。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吕某某自家搭建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在拆迁中是否应当获得安置、补偿。冯律师在接手该案后,对案件材料进行了多角度的专业分析。一、二审法院判决吕某某私房产权证不合法的依据是建设部[1997]6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冯律师首先从法律溯及力上判断,房屋产权证发证在前,建设部文件在后,原一、二审法院据此定案系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冯建高律师代理吕某某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申诉。冯建高律师以其独特的法律视角和专业的法律水平,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最终赢得了案件的胜利,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改判判决徐州某房产开发公司安置、补偿吕某某被拆除私房同等面积的房屋。
【案件感受】该案件系冯建高主任律师参与时间最长、经历法院审理次数最多的一起申诉案件,最终通过冯主任的艰辛努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