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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原告诉请5万反赔4万,我所律师成功代理一起被告案件
案情简介:
武*与龚*于2019年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2020年龚*以疫情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搬出涉案房屋,向法院起诉要求退还50000元保证金。我所许律师代理被告武*,依法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龚*赔偿武*三个月租金损失90000 元并支付拖欠的水电费2238. 30元。
法院查明:
2019年6月14日,武*(出租方)与龚*(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由武*将其位于南京市***门面房出租给乙方使用,租期自2019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
合同签订时,另交纳50000元履约保证金,用于赔付乙方损坏的公共财物或在乙方欠费或违约时由甲方直接从中予以扣除,若乙方提前解约,甲方不予退还乙方多支付的房租,保证金也不予返还。
2020年4月,龚*在案涉店铺玻璃门上张贴迁址通知一张, 载明“本店因合同到期,迁址到**路(马路对面100米处),5月6日正式开业。所有会员正常使用,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2020年6月底,龚*从案涉商铺搬出迁往新址,并电话联系武*,告知案涉房屋已经清空,不再继续承租,2020年7月, 武*撬开商铺门锁,在玻璃门上对外张贴招租广告。
截止本案辩论终结之日,案涉房屋仍空置处于对外招租状态。
法院认为:
原告龚*要求被告武*退还50000元租赁保证金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合同已约定“若乙方提前解约,甲方不予退还乙方多支付的房租,保证金也不予返还”,龚*在合同期内单方终止合同,作为违约方其要求退还50000元保证金没有合同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反诉原告武*要求反诉被告龚*赔偿三个月租金损失90000元、支付拖欠水电费2238. 30元的诉讼请求,案涉房屋截止本案辩论终结之日仍未租出,武*主张龚*支付3个月的租金损失共计90000元,已考虑疫情因素,期间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因本院已确认反诉原告武*收取的50000元保证金不予退还,但该笔保证金不足以弥补反诉原告全部损失,故反诉被告龚*还应支付反诉原告租金损失40000元。至于反诉原告的水电费诉请,因反诉被告认可拖欠水电费2238. 30元,且反诉原告已经实际代为交纳,反诉原告该项诉请,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一、驳回原告龚*的诉讼请求;
二、反诉被告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反诉原告武*租金损失40000元,并支付拖欠的水电费2238. 30元, 合计42238. 30元,